圣奥 https://www.isunon.com/about.html “不能坏了规矩,必须本人到场才能还!”江苏扬州,一男子向银行贷款20万后因故身亡,银行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男子的父母、妻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男子拖欠的债务。但4名被告均称男子去世时除一身债务外并无任何遗产,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但法院仍然判定银行胜诉,由男子的4名亲人归还剩余钱款15万余元,并承担银行支付的万元律师费。 该案例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从网友的评论看,几乎一边倒再吐槽、揶揄银行。有一条点赞超过25万的评论认为,首先银行要证明它是银行,其次再证明去世的男子在银行贷过款,并证明死者是贷款人本人,然后再证明死者的父母是他父母、妻子是他妻子、儿子是他儿子,最后让银行请逝者本人到柜台签字确认,方能办理还款手续。一句话概括,就是必须坚持原则,参照逝者亲人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一样!也有网友认为,借款是个人的事,个人行为不能涉及亲人,凭什么让后人负责偿还。 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案涉及的继承法律关系。 1、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说,男子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本案4名被告确实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银行是告对人了。 2、关于遗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男子有未交税款,要先缴纳,如果还有债务,也要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剩余的,才由亲人分配。 3、如果亲人放弃继承,那么该怎么办?《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既然男子的家人明确表示无遗产,也愿意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对于男子所欠债务是不用偿还的。 4、另外,《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裁判是否合理。法院判令4名被告在管理男子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和律师费11944元。 1、法院认为,男子与银行的金融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所有责任,包括本金、罚息、复利、律师费和诉讼费。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 2、法院继续认为,虽然男子的4名家人均表示其无遗产,即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无证据证明其无遗产,4名被告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也没有将遗产管理权交给民政局或村委会,所以他们要共同承担履行处理男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男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银行债务的偿还责任。 这一点,其实也没有毛病。要注意,这里是说的是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而不是直接让4名被告偿还,重点是“管理”二字,也就是说,不是让4名被告直接还钱。如果男子确实没有遗产,也用不着用4名被告的财产偿还。 其实法院这样判决,也是基于银行可能无法举证男子是否存在遗产,所以才让他的家人直接承担管理责任。 个人认为,如果男子名下确无财产,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又无债权,男子亲人也不愿代为偿还,最终银行的债权根本无法实现。即便有隐匿财产,如果男子亲属采取一定方法,银行也无法得知是男子财产。所以,这样的判决,对于银行来说,基本是,,,你懂的。 3、对于由男子家属承担11944元律师费的判决项,本人持不同意见。首先,即便借款合同约定了律师费,也仅仅是约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周延至继承人。其次,在男子拖欠银行债务的事情上,4名继承人并无任何过错,不对银行负有直接还款义务。再次,4名继承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义务,诉讼非因4人引起,律师费也不是银行主张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所以,个人认为该律师费不应由男子亲属承担。 另外,因未公开涉及诉讼费的内容,个人认为,如果4名被告没有故意隐瞒财产等事项,诉讼费也应全部或主要由银行承担。 第三,为何网友如此吐槽银行? 其实从法院裁判本身来讲,应属公平公正,法律适用并无任何问题,也给大家普及了法律知识,我想这也是大家为何没有吐槽法院判决的原因之所在。 那么,为什么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吐槽、揶揄银行呢?大概率是银行一贯的“作风”令人不悦:取钱时是离柜概不负责,银行自己出错多给了,你不还就有公安上门了;存款人去世,亲人来取钱,是各种手续各项规定;不缺钱的人,凑上去放贷,缺钱的人想贷却贷不到,等等,如此种种,概不胜数。 何时才见和谐一幕?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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